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告
附件3
外防输入和内防反弹常态化工作要点
一、严防境外疫情输入
(一)加强口岸卫生检疫。对所有入境人员(包括直接入境和分流首都国际机场国际航班的人员)实行闭环管理,严格实施“三查三排一转运”的口岸检疫措施。海关、边检、卫生健康、外办、公安、机场、民航、港口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发力,严格入境排查,及时发现和严格管控“四类人员”及无症状感染者。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入境人员因长时间在口岸聚集滞留增加疾病传播风险。
(二)严格入境人员管理。按照《境外来连人员分流转运消毒防护工作的若干规定》《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管理规定》等规定对所有入境人员进行转运、隔离、核酸和血清抗体检测。做好隔离点服务保障,明确责任主体,配齐防护装备,配强医护、疾控、公安等人员,严格安全检查,制定应对各类突发情况预案,确保场所和人员安全。注重人文关怀,保证饮食安全。
(三)加强解除隔离人员管理。对按规定完成集中隔离人员,由疾控部门出具解除隔离和检测证明,根据其后续行程安排,提供必要送站服务。对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14天集中隔离和2次核酸检测的来连人员,应持解除隔离和检测证明向居住地社区(村)报备,纳入属地网格化管理体系。对于在我市口岸入境的入境人员,依托省际疫情信息交互协作平台,在进入隔离点和解除隔离前48小时内向其户籍和目的地各推送一次信息。外地推送的户籍地或目的地为我市的人员信息,由公安部门梳理整合,及时推送至社区(村)。
(四)严防海上捕捞作业管控。加强对赴中韩渔业协定水域作业渔船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格生产作业管理,严防疫情自海上作业渔船取道输入。加大海上巡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三无”渔船和赴朝韩敏感水域越界捕捞等行为,避免我渔船被外方抓扣造成疫情输入风险或生命财产损失。
(五)严格船员和机组人员管控。严格执行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员境内港口换班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对入境换班上岸船员进行隔离和检测。执行国际航班任务的机组人员,由航空公司实施闭环防控管理,如其同行航班乘客有确诊病例,则机组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和2次核酸检测及1次血清抗体检测。
二、内防疫情反弹
(一)加强疫情风险研判,动态调整国内疫情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根据全国疫情形势和防控策略的调整,准确把握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断完善“分区分级管理指标综合评价体系”,动态科学评价各地区疫情防控风险等级,实施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
(二)社区(村屯)和单位要加强人员排查、登记、报告,并进行有效管控。重点地区来连人员如有发热等症状的,须按照要求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诊治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三)充分发挥联防联控、群防群治、自防自控工作机制,坚持用好信息化大数据手段,每日分析研判公安、通信管理、交通等部门和三大电信运营商推送的重点地区来连人员信息,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作用,精准管控,突出抓好重点地区来连人员监测、跟踪、筛查工作。
(四)在我市所有公共场所、住宿单位(含出租房)均实行14日行程查询和扫健康码准入制。经查询“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防控行程卡”显示14日内到过疫情重点地区且无法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的,一律不准进入。
(五)扩大核酸检测范围。针对重点地区来连人员,均尽快进行1次核酸检测,再根据健康码的情况,分别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及健康监测等针对性措施,隔离观察人员在解除隔离前须进行第2次核酸检测,努力做到应管尽管,应检尽检。进一步提升医疗和疾控机构核酸检测能力,尽一切可能满足市民复工复产复学复市及出行的需求。
(六)坚持“四早”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哨点预警作用、医联体建设与家庭医生签约的衔接协同作用、医疗机构预检分诊与发热门诊的监测排查作用,筑牢社区(村屯)、发热门诊和面对面流调等三道防线。确保常态化防控下,局部一旦出现疫情,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扑灭,严防局部疫情发展呈暴发流行态势。深入开展流行病调查,摸清每个疫点、每起疫情的全部链条,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