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告
附件4
医疗和疾控机构防控常态化工作要点
一、健全医防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机制
提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建立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清单制度,将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纳入医院等级评审指标体系和年度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范畴。进一步强化并合理划分各级疾控机构职能,加快构建医防相结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信息共享和协同的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
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按照常住人口比例标准配备疾控机构人员。加大对承担防疫防控职责公共卫生机构的基础建设、实验室装备等相关投入。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健全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等机制。提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分析研判、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强化医院门急诊预检分诊管理
(一)严把预检分诊“第一道关口”,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患者的分诊分流和风险管控。在门急诊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指派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内科或相关专业的医师,充实预检分诊力量。
(二)就诊患者要查看健康码,要求佩戴口罩,并重点询问是否存在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疾病症状体征,以及是否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有疫情高发地区旅居等流行病学史,对患者进行体温测量。动态调整重点关注地区名单,对重点关注地区来连不足14天的人员(包括就诊患者、陪护人员、其他进入医院的工作人员),经充分排查方可进入医院。将发热患者及高度怀疑新冠肺炎患者规范转移到发热门诊就诊。
(三)在医疗机构的重点区域设置二次预检分诊点,对人员进行再次排查,堵塞漏洞。严格执行传染病的网络直报制度,切实做到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四、加强医院发热门诊设置管理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均建立感染性疾病科,开设独立的发热门诊,规范发热门诊流程,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人员实行分区域候诊、分流引导、分诊室就诊,三级以上医院的发热门诊至少要有10个以上隔离观察室,严格落实发热门诊各项感染防控要求,严防发热门诊内的交叉感染。发热门诊定时消毒,所有人员均应当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做好防护。经问诊、体格检查等不能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应当进行核酸检测等相关检查,进一步排除新冠病毒感染。对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报告和隔离,及时转入定点医院进一步诊断或治疗,不得擅自允许患者自行转院或离院。
五、做好医院分时段预约诊疗和互联网诊疗咨询
大力支持医疗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展预约挂号、预约检查和预约治疗,合理分配就诊时间,实现分时段预约就诊,减少人群现场聚集。将预约诊疗纳入医疗机构制度建设,逐步扩大预约范围,最终实现非急诊患者全部“先预约、后就诊”的目标。推进信息共享,实现线上预约诊疗时,有效识别“四类人员”(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发热症状患者、密切接触者),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充分利用“互联网+医疗”优势,积极提供线上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健康宣教、就诊指导、慢病复诊、心理疏导等服务,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工作。
六、提高医疗和疾控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
加强医疗机构、市区两级疾控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核酸等检测能力,各地区选择综合实力强的县级医疗机构予以重点支持,逐步实现县域内完成核酸检测相关工作,做到重点人群“应检尽检”、重点行业“适时抽检”、一般人群“愿检尽检”。
七、强化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
(一)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关于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6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226号)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务人员防护技术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155号)要求,排查漏洞,补齐短板,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感染防控的各项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院内感染发生风险。
(二)医疗机构要加强病房管理,制定严格的陪护、探视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实施视频探视。要加强优质护理服务,实施非必要不陪护、不探视。必须陪护或探视的,应当严格限制陪护、探视人员数量和时间,并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人员近距离接触。对陪护和探视人员,应当做好体温检测、健康状况和信息登记等工作,严格限制其行进路线、活动范围。提倡隔床收治患者,严禁加床。加强病区病房门禁、安保管理,减少未经允许的探视和陪护,以及无关人员的随意出入。
(三)医疗机构要加强患者收入院管理,根据本区域的疫情形势和风险等级,严格执行“四类人员”(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发热症状患者、密切接触者)相关管理要求,制定疫情期间患者入院筛查流程。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置过渡(缓冲)病房,对新收入院的患者进行单间收治,待排除新冠病毒感染后再转至常规病房进一步住院治疗,降低潜在院内交叉感染风险。